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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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简称天津特设协会。英文译名:Tianjin Association of Safety and Energy-saving for Special Equipment。英文缩写:TJASE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考核培训、评审、科研及相关工作的单位和特种设备技术及管理领域的专家、学者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恪守科学、公正、民主的办会原则,发挥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为我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可靠运行、节能降耗和安全监管工作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天津市南开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天津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天津市市场监管行业社会组织委员会)的考评。

 

业务范围

 

十一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推动提高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和守法意识,规范工作行为;

(二)组织参与涉及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相关法规规程、标准的调研、起草、制定、修订及对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措施建议,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战略发展、监管策略、方法手段等向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提出建议,组织制定本行业团体标准;

(三)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相关的技术研究、测试鉴定、新技术推广、信息化建设以及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并与相关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及院校开展特种设备学术交流及培训等专业活动。

(四)为不断提高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及相关单位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组织开展并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从业人员、相关单位进行相关技术、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接受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委托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事故分析等提供技术评价和鉴定、调节,组织开展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检测、安全使用性能检验和维护保养比对验证、竞赛;

(六)对于国内外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其技术发展方向,举办学术、技术研讨和技术成果展示、技术交流、技术考察等活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与管理方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七)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委托,开展与特种设备相关的鉴定评审、监督抽查、能力核查以及安全质量评估、技术成果鉴定、标准制定和制定化服务;

(八)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建设行业诚信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与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交流、协作、合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搭建会员参与协会建设的工作和信息交流平台,在政府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九)接受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章会员

 

  十二 协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5%。

十三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且业绩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金融保险机构、宣教机构、社会组织等;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特种设备行业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

(四)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六)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七)热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与特种设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 单位会员应符合本章程第十三条(一)、(二)、(四)、(五)、(六)、(七)的规定;

(二)个人会员应在国内特种设备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专家、学者,还应符合本章程第十三条(四)、(五)、(六)、(七)的规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协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各项自律制度;

(八)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开展的活动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二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二十一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五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协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二十七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十八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其他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九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三十一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三十二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十三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三十四 协会负责人为会长、副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社会事业和协会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组织能力与工作能力较强

三十五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三十六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协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协会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大会决议签署。协会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十八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三十九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组织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并进行督促检查;

(六)组织制定协会和办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并按规定批准后贯彻实施;

(七)具体管理协会的财务与资产,并向理事会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和报告;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协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协会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六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七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八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四十九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十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十一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二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十三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五十四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十五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六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一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六十二 本章程经2023年5月22日第三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三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六十四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